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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
被引:19
作者
:
陈永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陈永生
机构
: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商研究
|
2003年
/ 01期
关键词
:
强制程序权;
宪法权利;
控辩平等;
案件真相;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3.01.012
中图分类号
:
D915.3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早在 1 791年 ,美国就将被追诉方申请法官采用强制程序获取有利于本方证据的权利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规定。当今 ,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将这一权利确定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这一权利对于强化被追诉方获取有利于本方证据的能力 ,提高刑事诉讼的事实发现机能和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存在许多疏漏和不科学之处 ,这导致被追诉方的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有必要从主体、程序、救济等多个方面全面完善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86 / 93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3 条
[1]
刑事诉讼法[M]. 法律出版社 , (日)田口守一著, 2000
[2]
刑事辩护实务[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日本司法研修所编, 1992
[3]
United States v.Nixon .2 418 U.S.683 .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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