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法院附设ADR的分析与借鉴

被引:2
作者
刘冬京 [1 ,2 ]
徐文园 [3 ]
机构
[1] 不详
[2]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3] 不详
[4] 南昌大学法学院
[5] 江西省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6] 不详
关键词
法院附设ADR; 运行; 机理; 借鉴;
D O I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2.07.052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6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与主要实践场所,其中法院附设ADR是美国ADR的主要形式。法院附设ADR既具ADR的特性,又具准司法性,是实现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功能互补的重要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在解决纠纷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相应地,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亦具备了实行法院附设ADR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构建我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制,确立其原则和适用范围,对法院附设ADR的具体程序进行设置并建立法院附设ADR效力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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