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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被引:8
作者
:
李文祥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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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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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文祥
付国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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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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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付国华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3]
湖北 武汉
来源
: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
2004年
/ 05期
关键词
:
法人人格否认;
滥用行为;
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是通过否定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一要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存在,二要造成实际的民事损害,三是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法人人格滥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在所不问。法人人格否认的民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现阶段尚未确立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可以直接援用;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而又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可以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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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5 / 118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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