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分享网站主观过错的认定

被引:8
作者
芮松艳
机构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视频分享网站; 明知; 应知; 接触可能性; 认知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G206 [传播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50302 ;
摘要
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行为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其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网站经营者是否主观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明知的认定一般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而应知的认定则需要考虑网站经营者客观上是否具有接触到网络用户上传内容的可能性,以及其对于该内容构成侵权,主观上是否具有认知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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