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报告工作”的宪法分析——兼论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问题

被引:9
作者
曲相霏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关键词
国家机构; 报告工作; 监察委员;
D O I
10.16255/j.cnki.11-5117c.2017.0021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机构报告工作是权力正当性和民主性的一个基本体现,报告工作须符合国家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宪法》对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没有问题,但《宪法》未要求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则不符合其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报告工作既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也符合《宪法》未规定法院报告工作的精神实质,实践中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已经衍生出一些问题;检察院常常被与法院相提并论,但检察权就性质而言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报告工作。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性权力,监察委员会不应当享有高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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