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法的机能

被引:12
作者
赵秉志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秩序维护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
D O I
10.16255/j.cnki.11-5117c.2006.02.015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评价机能,二是决定机能。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是通过其利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体现出来的。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通过两个方面发挥出来,一是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或者说合法权利)。这两方面的保障机能都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实现的。刑法所具有的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考虑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是要看所保障的自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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