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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修改的核心是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被引:36
作者:
田思源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体育法修改;
公民体育权利;
权利保障;
D O I: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1.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体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属于宪法关于公民文化权利之范畴。鉴于我国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体育法》的修改应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为核心,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体育运动和进行与体育相关活动的权利",并进而统一保障主体,明确政府保障和社会保障的责任,改《体育法》重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而轻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保障的弊端,补充对体育的个人利益保障条款,通过经费、资金保障,场所、设施保障,人员、技术、信息、安全及其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保障,并设立"国家体育文化日",以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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