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真谛(上)——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被引:67
作者
季卫东
机构
[1]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
关键词
德沃金; 法官; 法律工作者; 道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司法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毫影响。 ——约翰·马歇尔 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如何取舍选择当然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所以]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中靠逻辑演绎出来,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去归纳之。 ——来栖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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