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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治理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被引:5
作者
:
吴越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教师 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吴越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教师 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
:
当代法学
|
2002年
/ 12期
关键词
:
公司法;
法学家;
商法;
法律工作者;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美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正> 一、美国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制度的背景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即除股东大会外,公司要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①。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也是由监事会任命的。也就是说,公司的管理职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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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0 / 11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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