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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
被引:40
作者:
杜强强
机构: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通话记录;
通信秘密;
隐私权;
法律保留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调取通话记录遭拒而对通信企业加以罚款的案件多有发生,由此引发法院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第40条的争议。通话记录虽然是通信信息,但并非属于《宪法》第40条的保护范围。《宪法》第40条设定了限制通信自由的严格条件,对立法者的拘束程度甚高,因此有必要对其保护范围作限缩解释,以免过度拘束立法者的形成自由。通话记录虽然不受《宪法》第40条的保护,但作为隐私受宪法较低程度的保护,对通话记录的调取仍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法院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调取通话记录,符合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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