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的产品后续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5
作者
马一德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交易安全义务; 警示; 召回; 请求权基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作为交易安全义务的重要内容,产品后续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产品使用或消费过程中,生产者负有的在产品出现危险迹象或者危险已经产生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防止危险转化为现实损害的义务。产品后续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义务和附随义务,它是一种脱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非合同义务。依据产品具体危险的性质,对作为生产者履行产品后续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措施的警示和召回应予以区别适用,以期充分发挥这两种措施的损害预防功能,同时实现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受害人于损害未发生时请求生产者采取措施以消除产品危险的权利,可提高生产者责任救济的主动性和预防性,从而强化侵权责任法的损害预防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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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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