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课予义务诉讼

被引:3
作者
江利红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课予义务; 诉讼类型; 诉讼要件; 首次判断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5.4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课予义务诉讼是指请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的诉讼。日本在2004年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时增设了这一诉讼类型,将该诉讼分为直接型课予义务诉讼与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并针对直接型课予义务诉讼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作为性义务、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损害的重大性、补充性与法律上的利益等五个诉讼要件;针对申请型课予义务诉讼规定了基于法令的申请、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拒绝作为、合并诉讼的提起等诉讼要件。有关诉讼要件的严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对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但客观上又限制了该诉讼的起诉率与胜诉率。因此,在中国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探讨增设课予义务诉讼类型时,必须综合考虑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以及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效性、便利性等因素,规定合理程度的诉讼要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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