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杨立新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的设计思路

被引:8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 总则; 框架结构; 主要问题; 建议;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5.04.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制定民法总则编,应当以《民法通则》和2002年民法草案总则编的篇章结构为基础,进行适当增删,注重体系性和实用性,体现理论性和规则性,建构科学、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其主体部分分为九章,即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权利客体、民事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时间与时效。在民法总则编各章中,着重规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以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亟需的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则。例如,应当规定概括民法适用方法的法例制度,规定协调民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关系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改革目前的监护制度,建立"亲权+监护+照管"三位一体的广义监护制度,增加规定权利客体制度,规定民事权利的类型与行使方式及民事义务和权利保护,改革《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效力与《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的双轨制,实现法律行为效力的一体化,规定民事责任适用的一般规则,规定诉讼时效、取得时效、失权期间、除斥期间等时间与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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