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首的本质——兼谈对罪犯在强制措施或判刑情况下交待未被掌握新罪的认定

被引:1
作者
王昌学
机构
关键词
罪犯; 判处刑罚; 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 罪行;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84.02.007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比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的自首规定,是一种刑罚制度,是量刑的一个法定依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于打击犯罪,分化瓦解敌人,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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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1+34 +3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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