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8
作者
樊启荣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寿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致死; 免责事由; 可保性;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0.05.016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将"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致死"视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这条规定虽然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等公益,但却损害了无辜的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违背了"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进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因此,应对此条规定进行反思与重构。在解释论上,应当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在立法论上,应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良善功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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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英]MalcolmA.Clarke著, 2002
[6]  
人寿保险经济学[M]. 中国金融出版社 , (美)S.S.侯百纳(S.S.Huebner)著, 1997
[7]  
保险法论 .2 林群弼. 三民书局 . 2002
[8]  
保险法 .2 刘宗荣. 台湾三民书局 . 1995
[9]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2 Raoul Colinraux. Sweet and Maxwell . 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