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性及适用规则——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完善

被引:11
作者
王崇敏
李建华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重合; 适用规则;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1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是因为同一侵权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部门的评价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不同于法律责任的竞合,且主要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重合,具有或然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重合制度作出专门性规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重合的适用规则包括一般适用规则和特殊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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