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典型判例”制度的设想

被引:1
作者
李佳生
崔游
机构
[1]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判例法; 先例;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 法院; 法官; 司法机关; 法律工作者; 授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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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部法律,从草拟、审议通过,到最终付诸实施,通常要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判例能以其快捷、灵活的特色缓解某些法律、法规与现行经济体制不适应和滞后的矛盾。判例即就一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英美法系中,司法机关(法院)并不是单纯消极地贯彻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它同时要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办案中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某一规则作出判决。这样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从某种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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