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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典型判例”制度的设想
被引:1
作者
:
李佳生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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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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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李佳生
崔游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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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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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崔游
机构
:
[1]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学
|
1993年
/ 12期
关键词
:
判例法;
先例;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
法院;
法官;
司法机关;
法律工作者;
授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部法律,从草拟、审议通过,到最终付诸实施,通常要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酝酿。判例能以其快捷、灵活的特色缓解某些法律、法规与现行经济体制不适应和滞后的矛盾。判例即就一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英美法系中,司法机关(法院)并不是单纯消极地贯彻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它同时要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办案中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为什么要引用某一规则作出判决。这样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从某种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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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 / 3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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