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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被引:15
作者
:
徐晓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徐晓峰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来源
:
法学家
|
2003年
/ 05期
关键词
:
诉讼时效;
请求权;
责任关系;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03.05.013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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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99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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