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管辖权决定书简评——香港居民直接援用《中国—秘鲁BIT》的法律依据

被引:11
作者
王海浪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由于1994年《中国—秘鲁BIT》不适用于香港特区,故不存在对香港居民的"互惠授权"。同时,由于1994年《中国—秘鲁BIT》中的"投资者"不包括香港居民,故不存在对香港居民的"单方授权"。所以,香港居民没有可直接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BIT》的法律依据。谢业深案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但逻辑上推理错误,而且不符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第31(1)条、第32条及1994年《中国—秘鲁BIT》第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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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WTO体制的“一国四席” [J].
曾华群 .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05) :5-14
[2]  
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M].陈安; 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  
香港法的理论与实践.[M].董立坤著;.人民出版社.1999,
[4]  
香港法概论.[M].王平等撰稿;张学仁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5]  
条约法概论.[M].李浩培著;.法律出版社.198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