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达成中的当事人因素

被引:5
作者
李蓉
穆远征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达成; 当事人; 主体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引用
收藏
页码:74 / 82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法律和社会科学.[M].苏力;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
[2]  
刑事法评论.[M].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J].
谢晖 .
现代法学, 2011, 33 (02) :3-15
[4]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研究 [J].
陈罗兰 .
法律适用, 2010, (06) :44-47
[6]   诉讼调解:审判经验与法学原理 [J].
范愉 .
中国法学, 2009, (06) :128-137
[7]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J].
陈瑞华 .
中国法学, 2006, (05) :15-30
[9]   简论中国传统报怨的三种方式 [J].
刘宽亮 .
道德与文明, 2003, (06) :60-61+71
[10]  
认罪不仅仅意味着悔过.[N].李昌盛;.人民法院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