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减少价款的定性与定位

被引:19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退货; 减少价款; 物的瑕疵担保; 违约责任; 统合说;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退货,为中间状态的措施,应视其演变、发展的结果,据实确定为合同解除、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减少价款,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否,则非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是物的瑕疵担保的方式。
引用
收藏
页码:94 / 99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J].
韩世远 .
中国法学, 2007, (03) :170-190
[2]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J].
崔建远 .
中国法学, 2006, (06) :32-43
[3]  
合同法.[M].崔建远;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
[4]  
履行障碍法的体系.[M].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2006,
[5]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
[6]  
民法债编各论.[M].黄立;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  
合同法总则.[M].杨立新等著;.法律出版社.1999,
[8]  
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M].崔建远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9]  
合同法.[M].崔建远著;.法律出版社.1998,
[10]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梁慧星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