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中的利益衡量

被引:38
作者
王书成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比例原则; 利益衡量; 范畴; 主体; 法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在适用比例原则的过程中,利益衡量具有必然性。进行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必须厘清利益衡量的范畴,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同时须明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内部的层次结构。利益衡量的主体,虽然广义上可为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等公权力主体,但是比例原则中利益衡量的主体是以司法权为中心而展开的。利益衡量虽具有价值判断的因素,但绝不是漫无目的的价值横飞,其应遵循衡量的法则,如规范位阶理论、基本权利核心理论、说理论证原则、基于个案的整体考量原则、原旨主义、谦抑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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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02, (02) :16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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