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新发展”

被引:2
作者
何鹏
机构
关键词
罪刑法定主义; 刑罚; 刑法学者; 类推解释; 补正解释; 相对不定期刑;
D O I
10.15939/j.jujsse.1982.02.008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 罪刑法定主义是指定罪与处刑都必须依照事先的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即是违法的、无效的。这一口号自从一八一○年在费尔巴哈(1775—1883)的刑法教科书中被使用以来,几乎被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纳,规定在他们的刑法甚至是宪法当中,看作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成为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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