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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新发展”
被引:2
作者
:
何鹏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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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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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何鹏
机构
:
来源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1982年
/ 02期
关键词
:
罪刑法定主义;
刑罚;
刑法学者;
类推解释;
补正解释;
相对不定期刑;
D O I
:
10.15939/j.jujsse.1982.02.008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 罪刑法定主义是指定罪与处刑都必须依照事先的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即是违法的、无效的。这一口号自从一八一○年在费尔巴哈(1775—1883)的刑法教科书中被使用以来,几乎被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纳,规定在他们的刑法甚至是宪法当中,看作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成为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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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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