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及其缺陷责任鉴定——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访谈录

被引:3
作者
申月红
机构
[1] 本刊记者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当事人; 律师事务所; 《建筑法》; 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缺陷; 混合过错; 施工单位; 承建单位; 法院; 司法机关; 证据不足; 法律后果; 致人损害; 主任; 上海;
D O I
10.14181/j.cnki.1002-851x.2003.09.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条之规定,《建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在第六章对工程质量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已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然而在工程质量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的争议现状如何?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对质量等级标准争议和质量缺陷争议法院采取专业鉴定有何相应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被确认过错会负什么法律后果,并从中吸取什么经验教训?为此,本刊记者申月红(下称记者)专题采访了业内资深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下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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