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后,欧盟在亚洲地区进行的冲突干预行动具有以下特征:注重多边合作、谋求干预行动合法性与效果的最大化;多采用以某个成员国为主的"主导国模式",小国主导比例较高;强调民事领域的干预与战后重建,发展出"任务主导国模式"和"格鲁吉亚模式";超越传统的军事干预模式,以"军事危机管理"定位军事干预;干预行动在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框架下实施,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欧盟干预行动的主要不足包括:各国立场不同影响了干预行动的决策和实施;欧盟和成员国的民事干预相关机构彼此协调不足,影响了行动效率,参与民事干预行动的人员不足,影响了行动效果。上述特征也多存在于欧洲对非洲的干预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