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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应当缓行
被引:18
作者:
黎建飞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劳动;
劳动法;
派遣单位;
劳动派遣;
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工;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5.05.021
中图分类号:
D91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一、"派遣劳动"的字义与实质 "派遣劳动"在我国又称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机构(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但这个从所谓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泊来的词语却在其出生地找不到与其对应的"dispatchedemployment"词汇。在美国,"派遣劳动"从属于"暂时性劳动提供(temporary help supply)"的范畴。劳动者从事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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