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隐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23
作者
孙晋 [1 ,2 ,3 ]
万召宗 [1 ,3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
[3]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消费者利益; 竞争损害; 智慧监管;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1.05.001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法的视域之中。隐私涉及消费者利益,隐私保护成为非价格维度的竞争因素,隐私侵犯可作为增强市场势力的手段。从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个间接目的、终极目的而言,保护隐私理应在反垄断法中有其一席之地。但反垄断法直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会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障碍,毕竟保护隐私不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同时反垄断执法资源有限,隐私保护又关涉多个法律领域。对此,反垄断法应坚持以竞争损害作为行为定性的基本标准,并对隐私问题给予更多关注,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对竞争损害的认定不必太过严格,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应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注重加强与其他隐私保护部门的监管协调与互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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