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

被引:7
作者
周翠
机构
[1] 德国海德堡大学
关键词
司法; 督促程序; 执行; 调解; 法官法定;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8.05.015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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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 条
[1]   关于建立中国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J].
许前飞 .
法学评论, 2003, (03) :126-136
[2]  
http://epaper.nddaily.com/B/html/2008-04/11/content437228.htm .
[3]  
社会法院法 .2 .
[4]  
德国法官法 .2 .
[5]  
II BRAGO,§5 GKG,§128 BRAGO,§19FGG .2 .
[6]  
Rosenberg/Schwab/Gottwald,§135Rn.1,S95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