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传统的功能

被引:5
作者
徐彪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传统; 功能;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8.04.005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传统并不意味着是过去的东西,而是同人们的现实法律生活须臾不可分离,发挥着较显著的功能。这些功能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提供法律文明不断进步的基础、预示法律文明发展的基本方向、进行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为法制创新提供借鉴、指引与评价人们的法律行为以及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等。了解法律传统的这些功能,对于我们明确"实现法律传统的现代性创新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路向"的认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引用
收藏
页码:27 / 32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法律与宗教[M] [美]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著;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  
论传统[M] [美]希尔斯 著;傅铿;吕乐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3]  
艺术哲学[M] (法)丹 纳(Taine;HippolyteAdolphe)著;傅雷译;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1,
[4]  
中华文化史[M] 冯天瑜等 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
[5]  
传统学引论[M] 张立文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
[6]  
文化与进化[M] [美]托马斯·哈定等 著;韩建军;商戈令 译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7,
[7]  
猜想与反驳[M] (英)波普尔(K.R.Popper)著;傅季重等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6,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编 人民出版社 1972,
[9]  
哲学史讲演录[M] [德]黑格尔(G·W·F·Hegel) 著;贺麟等 译 三联书店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