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13
作者
姚兵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转化犯; 牵连犯; 数罪并罚;
D O I
10.13277/j.cnki.jcwu.2009.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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