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性的逻辑辩护

被引:11
作者
熊明辉
机构
[1] 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
关键词
法律理性; 法律论证; 传统逻辑; 非形式逻辑; 非单调逻辑;
D O I
10.19862/j.cnki.xsyk.2007.05.005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法律逻辑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理性必须是通过法律论证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好坏取决于:(1)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2)前提的可接受性;(3)前提与结论的相干性;(4)结论的可接受性。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的或可废止的论证,换句话说,其结论通常都不是根据真前提而是根据可接受的前提推导出来的。现实主义法学家对法律论证逻辑基础的挑战表明,仅仅依靠传统逻辑(形式逻辑或演绎逻辑),已不能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了。需要在非单调逻辑基础上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相干性—充足性—可接受性"标准,从非形式逻辑角度为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提供逻辑辩护,从而也为法律理性的逻辑合理性提供了辩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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