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语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对“判决书上网”的法理思考

被引:14
作者
徐亚文
伍德志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判决书上网; 法律修辞; 司法成本;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法律语言学]; D926.13 [司法行政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修辞是司法过程中的遣词造句,不仅是一种说服手段,而且是展现真理的一种事实性力量。法律修辞的意义,从哲学角度来说,是法律的展现,具有存在论的意义;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具有限制权力的功效。当代中国法院判决书说理和修辞的普遍缺乏,根源在于缺乏可以对判决书进行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也即没有以法律修辞为中心的语言游戏。法院判决应从中国古代判词中汲取修辞艺术,降低信息成本。判决书上网就是在判决书的公共领域引入读者批判的一种对策,对于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和修辞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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