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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合同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认定
被引:1
作者
:
宿敏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敏
机构
:
[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山东审判
|
2012年
/ 28卷
/ 03期
关键词
:
保险赔偿责任;
选择权;
车上人员责任险;
被保险人;
车辆损失险;
车损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正>【要点】车损险合同有责赔付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有违车损险的主旨和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可以在全额赔付后行使代为求偿权。【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08年9月9日,王明辉将所有车辆鲁UA0980号捷达轿车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青岛分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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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0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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