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被引:25
作者
朱谦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参与范围; 参与主体; 信息公开;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5.10.004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X820.3 [环境影响评价];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界定、信息公开等方面还存在立法缺陷。在今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范围进行扩大,并辅之以分类管理;在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方面,明确有关机关、专家不作为公众之范畴,并且在利益二元结构中合理界定每一个建设项目参与公众的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便利化与精细化,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以及事后监督的信息公开全过程的有效衔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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