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的中止程序

被引:2
作者
马东晓
吴世珍
机构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 答辩期; 被告; 司法机关; 侵权诉讼; 程序; 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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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 [J].
吴伯明 .
知识产权, 2001, (03) :3-4
[2]  
知识产权诉讼[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李国光主编,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