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

被引:21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权; 可诉性; 宏观调控程序; 司法克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5.016
中图分类号
D92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优化,以更多的"法定"、更多的透明、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回应、更多的问责来制约和规范宏观调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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