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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
被引:1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刘保玉
机构
: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来源
:
法学论坛
|
2007年
/ 01期
关键词
:
所有权取得;
先占;
添附;
货币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物权法草案(六审稿)中设专章规定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种体例编排及其中的不少具体规则设计是值得肯定的,但应增补关于“先占”、“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和“取得时效”的规定,保留并完善前几稿中关于“添附”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关于不动产与动产一并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可以成立;在善意取得制度对占有脱离物适用的特别规定中,不应仅限于遗失物,亦应适用于“盗脏”。草案中关于拾得遗失物问题的规定,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再予改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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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 / 18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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