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

被引:22
作者
周叶中
江国华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理性; 司法理性; 法官主导; 司法自治; 程序主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6 ;
摘要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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