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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刍议——以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为范本
被引:27
作者
:
张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张禹
机构
:
[1]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来源
:
行政法学研究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立法后评估;
地方行政立法;
主体;
评估单位;
参与者;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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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21+35 +35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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