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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被引:6
作者:
朱尔茜
机构:
[1] 北京语言大学
来源:
关键词: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
消费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长期以来,营业税是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保持在30%左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彻底消失并对原课税对象全部改征增值税,过渡期内增值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从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看,培养各层级特别是省和县市两级主体税种,是稳定地方政府财力、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也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考虑将消费税改造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将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作为县市地方主体税种,并协调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确定地方税规模合理比重、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其它配套改革,真正建立起成熟完备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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