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

被引:39
作者
王彦强 [1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罪量加重构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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