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持有体制和证券统一实体法——中国的视角

被引:1
作者
沈朝晖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6.2 [国际财政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的"证券统一实体法"项目面临的主要现实基础是世界范围内存在不同的证券持有体制。为了兼容直接持有体制,《中介机构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在发展过程中将证券持有体制划分为透明持有和非透明持有体制,以"中介化证券"取代"通过中介持有的证券",并努力以功能或结果导向作为协调各国证券法的进路。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和公约关切的两个重大投资风险与问题——中介人风险(包括托管风险和破产风险)与上层扣押,在直接持有体制中并不存在。实行证券直接持有体制的市场,在对外开放时,针对境外投资者往往会转而实行间接持有体制;在混合持有体制的复杂情况下,需要具体考察QFII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安排,由此可以发现存在两类法律地位不同的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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