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数据信托目的及其实现机制

被引:21
作者
席月民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数据信托; 数据; 数据权; 数据安全; 受托人信义义务;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9.003
中图分类号
D922.282 [信托、信贷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设计,数据信托在实现数据安全管理、有效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数据信托的信托财产为数据权,而非数据本身。在数据信托中,数据的"入托"与"出托"都涉及数据安全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科学认识信托数据的法律特性。从数据的流动过程进行区分,"入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原始数据,"出托"的数据可以称为信托衍生数据。数据信托的数据分类保护及其限制是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基础性问题。"三元主体结构"是数据信托的既定主体结构。该结构使得数据信托在数据服务与管理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并通过信托权益的结构化安排及其信任机制在数据治理中实现对数据安全的特别维护。信义义务是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在数据信托中,确保数据安全是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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