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

被引:18
作者
常纪文 [1 ,2 ]
汤方晴 [2 ]
机构
[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关键词
京津冀一体化; 环境法治; 区域环境保护; 产业结构; 京津冀协同发展;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14.17.02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文章指出京津冀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法治框架的必要性,分析了建立途径:首先需建立促进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的《京津冀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清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其次需建立健全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评、总量控制、生态补偿、预警应急等制度和机制。此外,还需从环境保护产业一体化、环境信息公开一体化、公众参与一体化以及监督执法一体化等方面构建一体化的环境共治平台,促进各方协同参与和监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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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基石 [J].
谢晓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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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与协调发展研究.[M].陈广汉; 主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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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M].常纪文; 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