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认定中的理论误区——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答复》

被引:3
作者
方福建
机构
[1] 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浙江杭州
关键词
答复; 诈骗; 诉讼欺诈; 司法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认为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不应按诈骗罪处理 ,而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诉讼处理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刑法》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认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情节严重的行为 ,应以诈骗罪论处。鉴于目前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作者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或者修改《刑法》 ,增设“诉讼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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