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被引:10
作者
刘旭 [1 ,2 ]
机构
[1] 德国波恩大学商法经济法研究所
[2] 德国海德堡大学
关键词
限制竞争; 欧洲法院; 立法者; 垄断协议; 中欧; 欧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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