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的物权法保护

被引:5
作者
王明文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居住权; 物权法保护; 物权性居住权; 居住权体系;
D O I
10.16164/j.cnki.22-1062/c.2015.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应否设立居住权,我国《物权法》颁布前后,学界争论不断。由于物权立法未确立物权性居住权,单纯依靠债权制度难以对居住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司法实务中,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导致法官裁判往往偏离物债二分立场,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赋予居住权以物权性和物权效力。要解决当前社会对居住权需求这一普遍性社会问题、对居住权的保护要求作出物权法回应,关键在于完善居住权立法,设立物权性居住权,建立完善的居住权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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