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被引:2
作者
李晨
张菲菲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 股份不公开公司; 股份公司; 股份转让; 股东名簿; 股东名册; 公司法实践;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形态,仅从数量上说,在西方各国已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当然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形式的现代公司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设立容易、组织简便、管理灵活的特点,又享有相当的信息披露豁免权,不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那么严格,因而不但为中小企业所青睐,而且也往往成为设立大型股份公司的过渡形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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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改组国有大企业 [J].
梁慧星 .
法学, 1996, (09) :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