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被引:28
作者
刘剑文
熊伟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3] 讲师
关键词
预算法; 委员会; 预算调整; 预算审批权; 预算; 财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1 [预算法、决算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一、廓清预算审批权范围,明确预算修正权归属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一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深切体会集中编制总预算的必要,1921年国会主动让出了预算提案权,自此一直由总统把持。所以目前不同体制之间关于预算审批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部门所提预算案的修正权的有无、大小及行使方式。
引用
收藏
页码:52 / 5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4 条
  • [1] 政府预算[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包丽萍等编著, 2000
  • [2] 立法法研究[M]. 湖南人民出版社 , 李步云主编, 1998
  • [3] 商务国际惯例总览[M]. 中国发展出版社 , 于中一等主编, 1994
  • [4] 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孙开著,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