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到普通法:法律文本里的地方立法权流变考

被引:2
作者
袁明圣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立法权; 流变; 文本考察;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2.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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